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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rstorm-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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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447
誣告要先定義, 然後要看如何成立, 但最重要的是辦理單位的決定 (一定很多人不服氣這種說法).

吃案/偷換概念的"專業人士(也就是辦理單位)"太高竿了, 不懂法規或自身權益的人很容易被忽悠~

我老媽就吃過虧, 甚至賠錢了事, 從此以後我告訴她, 車禍就是閉嘴不要講話, 等警察也不要講話, 調行車紀錄器就對了!

也不要去關懷對方, 問人家有沒有怎樣; 遇到好人老實人還好, 遇到糟糕的就開始誤導你的言詞, 到時候都是證據.

即使我馬上到場請警察丈量車距以及現場繪圖等也來不及了...
舊 2017-07-12, 07:04 AM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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