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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16
文章: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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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join.gov.tw/idea/detail/f878...33-ec32ec3bf5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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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近來obike之類的新型態自行車租賃業興起,而且可預期的未來這類業者會越來越多,除了造成全台各縣市機慢車停車格被大量佔用外,也因為這類自行車租賃業不用固定站點還車,等於就是拿著公共的資源,行私利營業行為,而我國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條與第74條居然還在只能對「車輛駕駛人」開罰的落後狀態,即汽機車可以逕行舉發,可以對車輛所有人開罰,而慢車卻不行,這個觀念在今日科技的進步下應該要予以打破了。
請儘速修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條,修正為「車輛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或針對可知悉慢車所有人之違規車輛,得予逕行舉發之規定。
千萬別讓這類業者,挾著科技的進步,鑽法律漏洞,掠奪公共資源營利,還違規還不用受罰。


利益與影響
1.讓警察單位可以有合宜的法律工具對付這類挾著科技的進步,鑽法律漏洞,掠奪公共資源營利的業者。
2.讓這類自行車租賃業,知道車輛違規停車將會受罰,從而負起自我管理的責任。
3.車輛違規就該受處罰,付出罰鍰,而不是讓個縣市政府跳過處罰,直接採行拖吊,此修法也符合比例原則。
舊 2017-07-11, 04:51 PM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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