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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sewi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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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5
文章: 5
查一下12 . 13 條

第 12 條 地方主管機關為因應停車之需要,得視道路交通狀況,設置路邊停車場,
並得向使用者收取停車費。
依前項設置之路邊停車場,應隨路外停車場之增設或道路交通之密集狀況
予以檢討廢止或在交通尖峰時段限制停車,以維道路原有之功能。


第 13 條 地方主管機關應於路邊停車場開放使用前,將設置地點、停車種類、收費
時間、收費方式、費率及其他規定事項公告週知。變更及廢止時,亦同。


根本有法 只是一堆人裝死說沒法
舊 2017-07-11, 10:13 AM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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