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阿哲~
問題不是違規停車,是營利事業占用公共停車格營業
我覺得OBike占用停車位因該可以使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第7款:「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如果出租膠踏車店直接在店門口占用停車格租腳踏車,警察早就來開單了,為什麼OBike不用罰
連機車行在停車格長期擺放機車都可以罰了,是政府要不要管的問題,個人不反對公共自行車,但是反對像OBike這種沒有跟政府先討論就直接營業,在中國與新加坡都是遇到亂停的事件,沒有配套就直接營業,擺明就是要賺錢。
昨天向新北市1999反映OBike違停,一個半小時後,收到簡訊已由新莊分局辦理完成~~結果,OBike還是在那,警察根本沒來處理,可以這樣唬爛老百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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