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我也忘記了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70511/1116498/
OBike停車亂象 警籲:停妥拍照以免被罰
擷取部份段落:
臺東縣警察局表示「oBike自行車違規停車,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4條規定處新臺幣300元以上至600元以下罰鍰,初步會先以oBike自行車業主為舉發對象,待業者申請歸責轉移後,所承租oBike之民眾將會成為受處罰人。」
----
看來的確是罰用戶沒錯,業者算全身而退了
|
沒有喔!真正的答案是:沒人受罰。
警察大人在用的法規就2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
而關鍵在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7-2條明文規定,只有汽車才能逕行舉發(就是寄罰單到你家),只有汽車才能罰車主,而慢車(就是俗稱的腳踏車)只能罰行為人。
因為慢車的逕行舉發,處罰慢車車主這一塊,完全是沒有規定的,既然沒有規定,警察大人怎麼來罰慢車的車主呢
不相信的可以去問警察局,就知道我說的對不對。那個新聞寫的根本就是唬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