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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azyn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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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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揮棄好像有幾個不同的字眼共同翻譯。

前一版的CBA規定每隊可以丟掉一個人(正式的名稱我忘記了),當然保證的薪資還是得付,不過可以分攤到x2+1的年限。

這種作法通常是規避豪華稅,例如剩兩年約的人,薪資分到五年付當然每年額度會減少。

最新版的CBA不用那個名詞,但仍保留了丟人的條款。印象中依然是x2+1的分攤。

我不懂這跟規避薪資下限有何關聯,你保證的薪資還是得付,沒付就不會計算在薪資總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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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個常被譯成揮棄的是"waive(d)"
http://devinharris.pixnet.net/blog/post/14664447

原則上,任何球隊都可以在任何時候揮棄他們隊上的球員,被揮棄的球員,將會維持一定期間的揮棄狀態(Become a Waiver)。如果這名球員是在每年8月15號到當年例行賽結束的這段期間被揮棄,那麼他在被揮棄後的48小時之內,將會處在揮棄狀態之下;如果是在上述期間以外的時點被揮棄,那麼他在被揮棄後的7天之內,將會處在揮棄狀態之下。一名球員處在揮棄狀態時,除原球隊以外的任何隊伍,都可以向聯盟聲請承受(Claim)這名球員;如果有2支以上的隊伍聲明承受,則由當時戰績較差的球隊取得承受權。當一名球員被承受時,承受他的球隊必須負擔他原有的合約,並代原球隊支付他合約剩下的薪水;同時,還必須向聯盟辦公室支付1000美金,作為承受該名球員的規費。

如果一名球員在揮棄狀態結束前都沒有球隊聲明承受,這名球員就可以取得完全的自由之身(Become a Cleared Waiver)。他將可以憑自己的意願,和任何球隊簽下新合約,而其原球隊仍然必須支付他原有合約剩餘部份的薪水;而新合約的額度為何,則端視球員與新球隊之協商結果而定。基於成本考量,很少有球員會在揮棄狀態下被某支球隊承受;球隊通常都是等到球員取得完全的自由之身後,才會和他簽下一份甚至低到最底薪的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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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球隊承受(claim),合約保障的薪資就由新球隊接手,原隊不必支付(當然也不計入薪資總額)。

沒有球隊claim,成為自由球員。合約保障的薪資母隊還是得付,一毛錢都不能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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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舉的例子很有趣,但Mo的220萬只是要是保障薪資,仍然是不會少的。只是攤到幾個撿了又丟的隊上。

顯然這是舊版CBA的漏洞,我猜新版應該是分攤多少薪資總額就計入多少吧。

當然球員被丟來丟去有點可憐,但在富人節稅的觀點來看,系統有漏洞豈有不用之理,也無可厚非啦(如果你我是老闆,多半也都會去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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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檔真是礙眼…還是讓版面乾淨點吧!
舊 2017-07-05, 07:35 PM #4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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