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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12
您的住址: 新竹
文章: 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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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bingjunin
現在有太多機構本末倒置
認為簽名無效需蓋章才有效

◎民法第3條:「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 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人不如一塊木頭...
遇到的時候真是會氣死...
舊 2017-07-05, 10:45 AM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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