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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kino
店家沒在時間內送貨,這是民法所稱的遲延給付(229條I項)
就樓主所言因約定時間內店家沒把貨送到,而出於預防考量外出購買飲料
客觀來講樓主已不需要店家遟到後送來的飲料,亦即232條所稱於債權人無利益者
得拒絕其給付(就是請他把東西拿回去)
附上法條僅供參考
第 229 條
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第 231 條
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第 232 條
遲延後之給付,於債權人無利益者,債權人得拒絕其給付,並得請求賠償
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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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
如果真按照 第 232 條所述, 公司會計不但可以不收不付那批遲到的飲料錢, 還可以跟飲料店請求因此而去全聯買飲料的錢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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