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DWEOOT105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17
文章: 6
《民法》第一百五十條:「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

《刑法》第二十四條:「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雖然台灣的法律,救人失敗時是可以主張免責的

但有黃字部份時則例外

而又從最近媽媽嘴案中來看

許多行為標準上的解釋,都是因法官而異的,沒有完全共識

所以不幸碰上一個給你來超高標準的法官

那你就慘了

所以除非是熟人,才敢去撿查呼吸心跳,必要時作CPR或拿AED作急救

陌生人的話,路人一般也只敢報警叫車

而不敢去碰到人了
舊 2017-06-18, 08:03 PM #16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DWEOOT105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