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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S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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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17
文章: 19
引用:
作者rainwens
前面那則"正確的報導(XD)"有提到
一開始檢察官是不起訴處分的,後來李女不服聲請再議,檢察官才協調雙方和解;
要是不接受,到時候萬一又不起訴,那就連五萬也沒有,名聲可能也無法挽回。


檢察官也很有問題. 毀謗是事實, 寄給上司就不是毀謗. 到底是法律有問題, 還是"檢察官"腦袋有問題.

有時我在想, 要是有一天我須要上法院, 但檢察官或是法官的想法真的是很天. 我該整麼辦? 默默的吞下去? 我就不能告檢察官或法官嗎? 憑甚麼任由這些人自己解釋法條.
     
      
舊 2017-06-17, 02:50 PM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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