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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17
文章: 6
簡單來說就是混為一談+無限上綱了

雇主要負責的話通常來說

是指員工在執行雇主交付的業務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那雇主就有責任賠償

例如

外送店員在外送時撞到人,因為外送是雇主交付的業務,所以雇主要賠

護士打錯針,因為打針是雇主所交付的業務,所以雇主要賠

而本案中

餐廳送上桌的飲料有下安眠藥

下藥這行為與雇主的交付業務毫無關聯性

但是飲品是店裡提供的

那雇主頂多就是有食品衛生管理法或藥物管理法之類的責任

而店員之後把離開的客人給殺死並取財的犯罪行為,則已經跟餐廳無相關了

因果上是屬於另一個案件了
舊 2017-06-15, 09:50 PM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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