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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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說就是混為一談+無限上綱了
雇主要負責的話通常來說
是指員工在執行雇主交付的業務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那雇主就有責任賠償
例如
外送店員在外送時撞到人,因為外送是雇主交付的業務,所以雇主要賠
護士打錯針,因為打針是雇主所交付的業務,所以雇主要賠
而本案中
餐廳送上桌的飲料有下安眠藥
下藥這行為與雇主的交付業務毫無關聯性
但是飲品是店裡提供的
那雇主頂多就是有食品衛生管理法或藥物管理法之類的責任
而店員之後把離開的客人給殺死並取財的犯罪行為,則已經跟餐廳無相關了
因果上是屬於另一個案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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