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LDSKING
你說的那個case 我也沒意見,而且官司進行中,最後定讞軍方該負責就得負責,全民買單就買單,但這根本是兩碼事也能扯?
有業務往來如果也像齊柏林一樣對國家社會有貢獻,要一樣的規格我也贊成有何不可?和你說的浪費公帑差得可遠了
|
當然有相關啊!
一樣是廠商,冷氣那個還是去當好人收爛攤,感覺待遇好像天差地遠?
新聞有說跟軍方有合作案正在進行,推測可能早先做過一些義務的服務建立起關係,
後來自己開公司拿標案,多少站在比較有利的位置,這是做公家生意的常態。
彼此之間既然有商業行為,分際就要拿捏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