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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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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
FIREFALCON
曲解法條的是你, 消費者的"權利"是"無條件解除契約"
但是"解除契約"時, 消費者的"責任"是"退回商品"
不要把廠商給你方便當作應該...
退回商品是消費者的權利,不要為凹而凹。回復原狀才是消費者責任。
但消費者沒有義務接受廠商「超過合理價位的索償」,麻煩告訴我什麼地方保麗龍一塊賣300, 或紙箱一個賣1000的。沒有,那廠商就涉嫌詐欺,這有沒有懂?
2017-06-02, 12:01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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