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IREFALCON
"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或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收受之商品有毀損、滅失、或變更者,其解除權不消滅。"
確實, 這邊的重點是"解除權"不消滅. 也就是"商家不得因此拒絕退貨". 譬如說開箱以後發現少了電源線, 商家仍然必須接受退貨.
包裝也是一樣, "檢查之必要", 把最外層的熱縮膜拆了, 這是必要. 但是把內部的保利龍拆爛, 這應該就不是"必要"了.
所以回歸法條解釋"除非可證明係買家之過失所致產品故障,否則仍屬七天鑑賞期之適用範圍。".
當出貨時有明確錄影存證出貨商品完好, 而在收到退貨品時發現買家之過失所致產品故障, 不就可歸類"非屬七天鑑賞期之適用範圍"? 收整新費算刁難?
真的要刁難, 甚至是可以主張"非屬七天鑑賞期之適用範圍"不可退貨的...
http://www.wnblf.com/民事訴訟/7天退貨期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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