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富連網退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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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EFALC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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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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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奶油銓
我覺得您引用的法條,卻恰好否定您說的
"是的"回復原狀", 也就是說要退貨就要有本事讓它看不出來被用過...
這邊的"看不出來", 除了商品本身, 也包含所有商品包裝. " 這句話。
您看這段話
2.依消保法第施行細則第17條「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或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收受之商品有毀損、滅失、或變更者,其解除權不消滅。」反面解釋,主管機關認為,除非可證明係買家之過失所致產品故障,否則仍屬七天鑑賞期之適用範圍。

比方說我買了手機,外包裝就是檢查之必要了,但我認同手機表面的包膜就不是必要。
因此,外包裝不必然,也不可能保持完美(防撞的保麗龍也是如此)。廠商如果要拿些微的外包裝損害這點來收取整新費其實是不可以的。當然,某些情況下這外包裝如果毀損得太離譜也是不被允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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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本來就沒有包覆的地方說些微入塵而要收取...

"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或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收受之商品有毀損、滅失、或變更者,其解除權不消滅。"
確實, 這邊的重點是"解除權"不消滅. 也就是"商家不得因此拒絕退貨". 譬如說開箱以後發現少了電源線, 商家仍然必須接受退貨.

包裝也是一樣, "檢查之必要", 把最外層的熱縮膜拆了, 這是必要. 但是把內部的保利龍拆爛, 這應該就不是"必要"了.

所以回歸法條解釋"除非可證明係買家之過失所致產品故障,否則仍屬七天鑑賞期之適用範圍。".
當出貨時有明確錄影存證出貨商品完好, 而在收到退貨品時發現買家之過失所致產品故障, 不就可歸類"非屬七天鑑賞期之適用範圍"? 收整新費算刁難?
真的要刁難, 甚至是可以主張"非屬七天鑑賞期之適用範圍"不可退貨的...

http://www.wnblf.com/民事訴訟/7天退...頁l購或訪問買賣
(三)民法第259條

「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
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
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舊 2017-06-01, 03:16 PM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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