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FIREFALCON
是的"回復原狀", 也就是說要退貨就要有本事讓它看不出來被用過...
這邊的"看不出來", 除了商品本身, 也包含所有商品包裝.
https://law.moeasmea.gov.tw/modules...ewtopic&p=19782
一、有關七天鑑賞期的規定,我國法係規定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中,其中第1項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另依同法第19條之1「前二條規定,於以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方式所為之服務交易,準用之。」及同法第2條第10款「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則使網路拍賣亦納入消保法之規範之內。
二、應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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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您引用的法條,卻恰好否定您說的
"是的"回復原狀", 也就是說要退貨就要有本事讓它看不出來被用過...
這邊的"看不出來", 除了商品本身, 也包含所有商品包裝. " 這句話。
您看這段話
2.依消保法第施行細則第17條「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或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收受之商品有毀損、滅失、或變更者,其解除權不消滅。」反面解釋,主管機關認為,除非可證明係買家之過失所致產品故障,否則仍屬七天鑑賞期之適用範圍。
比方說我買了手機,外包裝就是檢查之必要了,但我認同手機表面的包膜就不是必要。
因此,外包裝不必然,也不可能保持完美(防撞的保麗龍也是如此)。廠商如果要拿些微的外包裝損害這點來收取整新費其實是不可以的。當然,某些情況下這外包裝如果毀損得太離譜也是不被允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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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本來就沒有包覆的地方說些微入塵而要收取整新費我直覺一定是不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