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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yox2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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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yox22003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l 2014
文章: 79
引用:
作者maximus
又再丟風向了


誰知道牠說的是真是假...反正檢察官不是傳當時在場 林的閨密去問了

"明展商務法律事務所"為何我找不到它的網頁呀


目的很明顯 是想要幫老婆脫這條罪∼!
第 226 條 (強制****猥褻罪之加重結果犯)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舊 2017-06-01, 12:27 PM #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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