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富連網退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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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EFALC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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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gdrgdr
法律沒有規定"鑑賞期非試用期",只要能回復原狀,業者都不應該刁難

消費者保護法 第 19 條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
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

行政院訂的排除條款:
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三、報紙、期刊或雜誌。
四、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六、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七、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是的"回復原狀", 也就是說要退貨就要有本事讓它看不出來被用過...
這邊的"看不出來", 除了商品本身, 也包含所有商品包裝.

https://law.moeasmea.gov.tw/modules...ewtopic&p=19782
一、有關七天鑑賞期的規定,我國法係規定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中,其中第1項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另依同法第19條之1「前二條規定,於以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方式所為之服務交易,準用之。」及同法第2條第10款「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則使網路拍賣亦納入消保法之規範之內。
二、應知道的是,消保者之制定目的在規範企業經營者與一般消費者之交易形態(即B2C)而非一般消費者與消費者之交易形態(C2C)。是以,如果你只是一般人,偶而利用網拍來出清自己不要用的東西時。基本上,問題1、2 、3答案都會是否是的,無七天鑑賞期的適用。
三、然而,如果你是利用網拍在賺錢(不論專職、或兼職,只要每月交易數量達到某一程度,就可能被消基會認定為營業者),因網拍係屬無法事先檢視實體的交易形態,和郵購相似,依消保法第19條、19條之1、第2條第10款,此時有七天鑑賞期的適用,
四、承上,如果賣方為利用網拍賺錢之經營者時:
(一)針對問題1:買家仍得可以主張 [七天鑑賞期及不需附理由] 的權利來要求退貨。
(二)針對問題2:
1.[七天鑑賞期] 可解釋成 [七天試用期]。蓋因消保法第19條立法意旨,
即因此類型交易,消費者無法事先檢驗商品,故法律賦與消費者七日的猶
豫期。
2.依消保法第施行細則第17條「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或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收受之商品有毀損、滅失、或變更者,其解除權不消滅。」反面解釋,主管機關認為,除非可證明係買家之過失所致產品故障,否則仍屬七天鑑賞期之適用範圍。
(三)針對問題3:理論上,此等一經折封或使用就難以回復其本身的價值或效用的一次性商品,是否仍應使消費者有折封檢查或試用之權,是有爭議的。不過,依消保會消保法字第0920000318號做出之函示表示:「生鮮商品利用無店舖販賣系統銷售,如符合消保法第2條第10款之定義以及第19條關於郵購買賣之規定,即應有消保法第19條規定之適用。」消保會的態度很明顯的認為一次性商品亦有七天鑑賞期的試用。
舊 2017-06-01, 12:17 PM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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