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富連網退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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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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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FIREFALCON
不, 我網購就是拆來用, 用了發現不合用自己想辦法送親友或上網賣掉.
法律都規定很清楚了"鑑賞期非試用期", 難道你自己說的"覺得不合用"是只有開箱看, 沒有上過電?...


法律沒有規定"鑑賞期非試用期",只要能回復原狀,業者都不應該刁難

消費者保護法 第 19 條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
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

行政院訂的排除條款:
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三、報紙、期刊或雜誌。
四、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六、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七、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舊 2017-06-01, 12:10 PM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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