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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第第 21 條
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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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在法律上,
廣(告)不實, 代言人也是有責任的.
吳念真先公開澄清應該是對的.
我手上也有這期全聯DM,
翻到裡面內文整頁近4分之3都是他加肉粽,
只在右下角一小格離子水商品,
真會讓人以為吳念真是代言肉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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