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herlock
印象中是新聞局邀集法界與新聞媒體討論出來的自律條款, 很多資深攝影玩家也是以此做為自我約束, 以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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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 未經同意, 不管有沒有發表, 拍攝的當下就已經侵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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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實說...........自律? 未免太沽名釣譽了,捷運站這樣拍,還比一堆號稱正義的色影師客氣多了,每次去看展,一堆色影師貼著人家拍.......
話說回來
我認為法律不是這樣解釋的,不是說侵權就侵權.........別斷章取義了
如果您說的成立
我去街上繞一圈,所有未經我同意的,拍到我的監視器都侵權了.........我可以要求他們全部刪掉嗎?
即使他們沒有把我的肖像公開?
在路上閒晃,基本上就是已經同意了,當然如果有不舒服,可以進一步去要求,但是也不能侵犯他人的自由,別人有在路上拍照的自由,你怎知別人不是拿你當背景,主題是後面的大樓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