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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rl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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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0
文章: 225
引用:
作者acetyII
引用:
作者herlock
公共場所也是有隱私的. 其實台灣也有相關規定, 過去為了平衡新聞自由與隱私權, 對於記者的拍攝有做規範, 而一般人比照. 在 "公共場所" 可以拍人的包括:

1.有新聞價值的事件.
2.公眾人物.
3.室外的公開表演. (室內演出則由場地所有人規定)

符合這三條之一就可自由拍攝, 否則就必需先徵得對方同意. 對方不知情就是偷拍, 未經同意就是強拍, 都有可能被告, 只是不曉得啥時出了幾個法官檢察官, 做出 "沒拍到內褲就不算偷拍" 的恐龍解釋...

反而是前些時候有個倒楣麵包師...


不知法源依據是?


印象中是新聞局邀集法界與新聞媒體討論出來的自律條款, 很多資深攝影玩家也是以此做為自我約束, 以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底下這些可以參考一下: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89號解釋

公共場域中得合理期待不受侵擾之自由與個人資料自主權

(689主要討論的雖是新聞自由 vs 隱私權, 但也包含了公共場所的拍攝行為. )

>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252號民事判決

肖像權之侵害行為,其主要情形包括:
(1)肖像之作成,如拍攝、繪畫、雕塑他人肖像,其作成本身即屬侵害行為,不以公開或傳播為必要
(2)肖像之公開,如將他人肖像在電視、網路、新聞雜誌公開傳播等。
(3)以營利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即將他人肖像加以商業化(商品化),作為推銷商品或服務等」


(也就是說, 未經同意, 不管有沒有發表, 拍攝的當下就已經侵權... )

昨天半夜新聞台亂亂轉, 想找個沒在報某藝人的台, 恰好看到 "民眾在公共場所有不被拍攝的權利" 這句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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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別再鬼話啥 "寧可信其有, 不可信其無" , 別再害人了, 與其庸人自擾, 寧可信其無!
--- 搞綠能是要看風水的! 沒風沒水是要怎麼玩?
舊 2017-05-17, 08:52 PM #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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