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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運上穿這樣想逼死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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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etyII
*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15
文章: 598
引用:
作者
herlock
公共場所也是有隱私的. 其實台灣也有相關規定, 過去為了平衡新聞自由與隱私權, 對於記者的拍攝有做規範, 而一般人比照. 在 "公共場所" 可以拍人的包括:
1.有新聞價值的事件.
2.公眾人物.
3.室外的公開表演. (室內演出則由場地所有人規定)
符合這三條之一就可自由拍攝, 否則就必需先徵得對方同意. 對方不知情就是偷拍, 未經同意就是強拍, 都有可能被告, 只是不曉得啥時出了幾個法官檢察官, 做出 "沒拍到內褲就不算偷拍" 的恐龍解釋...
反而是前些時候有個倒楣麵包師...
不知法源依據是?
2017-05-16, 12:43 AM #
585
acety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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