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Jose Chin
其實在日本這樣拍照是犯法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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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也是有隱私的. 其實台灣也有相關規定, 過去為了平衡新聞自由與隱私權, 對於記者的拍攝有做規範, 而一般人比照. 在 "公共場所" 可以拍人的包括:
1.有新聞價值的事件.
2.公眾人物.
3.室外的公開表演. (室內演出則由場地所有人規定)
符合這三條之一就可自由拍攝, 否則就必需先徵得對方同意. 對方不知情就是偷拍, 未經同意就是強拍, 都有可能被告, 只是不曉得啥時出了幾個法官檢察官, 做出 "沒拍到內褲就不算偷拍" 的恐龍解釋...
反而是前些時候有個倒楣麵包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