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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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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47
引用:
作者E.A.G.Y.O.O
該員判醫院兩年監護,第一次聽過。

https://youtu.be/dYLkxjNOnb0

dYLkxjNOnb0


刑法
第 87 條
因第十九條第一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
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
有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二十條之原因,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
全之虞時,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但必要
時,得於刑之執行前為之。

前二項之期間為五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
處分之執行。



刑前監護或刑後監護處分,是屬於保安處分的一種,不是屬於刑罰,簡單講就是對於認定有精神方面疾病者,認為其因為精神疾病而有高度再犯可能者,要對他強制治療就是了。
舊 2017-05-13, 05:36 AM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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