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機械設備器具邊境管制及安全資訊申報登錄」
說明會
一、目的
「職業安全衛生法」(下稱本法)第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2條明定自104年1月1日起經指定之10種機械、設備及器具應符合安全標準,始得產製運出廠場、輸入、供應、租賃或設置,相關製造者或輸入者並應於安全資訊申報網站完成登錄及張貼安全標示,以供識別。
自106年1月1日起增列動力衝剪機械、手推刨床、木材加工用圓盤鋸、研磨機及研磨輪等37項貨品號列,辦理輸入規定代碼「375」。
基於本法及其附屬法規之源頭管理措施,須採取邊境管制以攔阻未經檢定合格之產品通關,進而流入國內職業場所造成危害,為使相關業者明瞭相關法規、制度及作法,特辦理說明會。
二、參加對象
動力衝剪機械等10項機械、設備或器具之報關報驗業者、製造商、進口商、供應商租賃業者、相關公會及通關業務、勞動檢查政府機關等相關人員。
相關網站:
http://www.beclass.com/default.php?...tion&v=VwRbVA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