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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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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693
第 十六 章 妨害性自主罪

第 227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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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七 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第 237 條
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
相婚者亦同。

第 238 條
以詐術締結無效或得撤銷之婚姻,因而致婚姻無效之裁判或撤銷婚姻之裁
判確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39 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者亦同。

第 240 條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41 條
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42 條
移送前二條之被誘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
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43 條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第二百四十條或第二百四十一條之被誘人為猥褻之行
為或****,而收受、藏匿被誘人或使之隱避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44 條
犯第二百四十條至第二百四十三條之罪,於裁判宣告前送回被誘人或指明
所在地因而尋獲者,得減輕其刑。

第 245 條
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及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罪,須告
訴乃論。
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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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性自主罪 未滿十六歲 沒啥好說
犯了此條 根本沒有後來的事
至於小說虛構的情節13歲 剛好是未滿十四歲最重的…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第239條(通姦) 第240條 (誘拐)兩方強碰
徒刑一年以下相對於三年以下
不如拚了 寧願被關一年 也要對方三倍奉還
舊 2017-05-03, 08:47 PM #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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