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McCandness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8
引用:
作者Dz6810
只要事實是一個中年結婚有小孩的老師,
與未成年的女學生發生過性關係,
我不會覺得中間老師用任何話術得逞有任何差別.
老師就該被譴責,
曝光可以讓別的女學生不再受害.

如果老師自認受不白之冤,
大可現在出來澄清,
提出防礙名譽告訴求償,
不用躲到國外.

ps.
現在家長手上的證據,
應該是告性侵不行(性侵追訴期只有半年),
但證明兩人當年交往過沒問題.
你的資訊哪來的,好像不太正確
引用:
刑法修正後/幼年遭性侵 20年內都可提告

字體列印轉寄|plurkshare 2014-04-21

新竹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陳佳秀表示,刑法第222條的「強制****罪」規定,性侵未滿14歲男女,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第224之1條的「強制猥褻罪」也規定,對未滿14歲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方法猥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刑法第80條規定,犯最重本刑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者,追訴權為20年,94年修正施行前為10年。

本案檢方起訴的罪名為強制****與強制猥褻,依法追訴期都是20年,被害姊妹花指控從88年起遭性侵多年,一直持續到94年間,沒有新舊法追訴期問題,因此依法追訴。

陳佳秀並表示,性侵害案件本質上在蒐證方面就比較不容易,何況是多年前的性侵印象,不過實務上院檢多根據被害人的指控描述,深入找相關佐證,來確認被害人控詞的真實性,最常見的就是被害人遭性侵後,常會向親近者吐露、訴苦,這些都是常見的旁證;至於測謊,也是院檢檢視供、證詞的參考。(記者蔡彰盛) 自由電子報 A
舊 2017-05-01, 09:53 AM #257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McCandness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