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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z6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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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16
您的住址: 臺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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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事實是一個中年結婚有小孩的老師,
與未成年的女學生發生過性關係,
我不會覺得中間老師用任何話術得逞有任何差別.
老師就該被譴責,
曝光可以讓別的女學生不再受害.

如果老師自認受不白之冤,
大可現在出來澄清,
提出防礙名譽告訴求償,
不用躲到國外.

ps.
現在家長手上的證據,
應該是告性侵不行(性侵追訴期只有半年),
但證明兩人當年交往過沒問題.
舊 2017-05-01, 09:20 AM #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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