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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不要再亂用「誘**」這個詞了~拜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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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reia
Golden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1
文章: 2,906
脅迫發生關係就是明明白白的犯罪,可以趕快保存證據告他
被騙失身那就不知道能告什麼,前陣子不是有告性侵的案子,法官認為辦事時女方有合意,
所以無罪
真的狀況除了當事人外誰也不知道,不要又提小說寫說是被強迫就代表真是強迫,
沒有明白宣示的說法都不可靠
現在女方死了,男方估計也不會說,只能是永遠的謎
2017-04-30, 06:16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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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re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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