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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不要再亂用「誘**」這個詞了~拜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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埋冤狼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12
您的住址: 打狗旗后
文章: 79
引用:
作者
blair
24樓轉貼的回文寫得相當的好,
這也是我覺得這件事不能因為女方父母具名就必須全部採信,
甚至小說辦案的理由
容我挑戰一下在這裡的各位
如果不是亡者有這種令人窒息的美貌(我真的如此感覺
各位還會這麼義憤填膺?
完全不需要回答
自己心裡想想就好
如果有些人想說嘴的也不必了
我有女兒,很愛女兒,謝謝
你自己說完了 叫其他人別回...這會不會太有趣
__________________
猛犬注意
2017-04-30, 05:48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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埋冤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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