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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stin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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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15
文章: 42
http://blog.xuite.net/seeder999/blog/209696556

「汽車轉彎,後方明明沒車,直行摩托車撞上,我卻要負肇事責任?」不少駕駛者有類似經驗,開到路口中間、通過路口時被撞,還要賠對方。高市警局交通大隊指出,直行車有「絕對路權」。
前鎮交通分隊舉例,日前凱旋四路發生右轉汽車與直行機車相撞,汽車駕駛認為責任是機車騎士閃避不及倒地。然而,現場所見,汽車被機車衝撞位置在右側車頭,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直行車有絕對優先權。
交通大隊交通安全組指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2條第1項第7款,在民國95年以前為「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但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而轉彎車已達中心處開始轉彎,直行車應讓轉彎車先行」;95年修訂後,認定「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先行」,直行車享有絕對路權,但修法後,仍有許多人停留在修法前「相對路權」。
陳姓交警指出,車禍現場處理時,轉彎車被直行車撞擊位置若在車頭,很明顯,轉彎車未注意後方直行來車造成,須負全部肇責。
「轉彎車與直行車發生事故,未必應負全責,不論左、右轉」,交通分隊長林光華指出,肇事責任有「全責」和「責任分攤比例」,計算責任方式包括事故路面寬度、車道、地點及撞擊部位等,肇事責任從全責到2比8有不等差別。
概略區分,若轉彎車被撞擊位置在車頭或車尾,事故點是否占據直行車道情況,例如,轉彎車逾對向車道4分之3、撞擊處在車尾,須負的肇責約百分之20。
不少汽車駕駛人跟警方抱怨,「對方直行的速度明明就很快」,交通大隊指出,「速度」是個人主觀感受,車禍肇事時除非對方坦承超速,有證據證明對方超速,一般來說,仍以「轉彎車未讓直行車」為主要肇責。 2014/04/06【聯合報╱記者趙彥、劉星君/高雄報導】


相對路權 vs 絕對路權???
舊 2017-04-25, 11:07 PM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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