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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Crazynut
今天我才在跟人聊,臺灣所謂的"一罪一罰"根本就是虛的、假的,跟脫褲子放屁沒啥兩樣。
有時聽到一些判決,林林總總各種犯行鉅細靡遺地列出來,結論:判處(三百)八十四年徒刑。不過你知我知獨眼龍都知道,別說三百年不可能判,連八十四都不可能了;當然最後可能就是"合併執行"三年六個月之類的。
這其中有許多原則,諸如比例原則啦、啥啊啥的只有法界人士才懂我們一般小民不會懂的高深道理。這些道理我們不懂也還罷了。但我覺得好笑的是,既然最後還不是一句合併執行了事,那前面羅列那麼多罪行不是列心酸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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