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syellow
其實我覺得可以不用死刑啊,關個30年也沒有關係,可是每個月都要打一鞭或幾鞭(看罪行輕重)這樣的話我覺得像殺害小燈泡的兇手,或是鄭捷的話,應該也不敢隨意的去殺人外,被害人家屬也多少能得到慰籍,即使真的像廢死一樣說有誤判,這樣也不會造成無法挽救的失去生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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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人都贊成鞭刑,現在的問題是...那些負責立法的不願意
可教化的理由也越來越被法官給濫用了
因為可否教化...是一個未來誰都無法確定的因素,也被許多過往的經驗給狠狠打臉
而且可教化的認定是要由誰、或成立哪些機構來審核呢,如果在可教化之後又出事,那當初以這個不確定性理由來影響判決的人、是不是就必須要承擔一定的連帶責任呢
如果那些人不能、也不敢擔負以後的連帶責任,那就不該用可教化這種不確定性的理由來影響判決
否則濫用又不需要負責任的話,將來誰還相信台灣的司法會有正義
相信台灣的法官...算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