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影癡
現在問題就是她認為有所本的那"本"拿不出來啊,那跟謠言有何不同?
想在節目上當法官就得把證據備齊了,不然被告很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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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意外,因為針對公眾人物,特別是政治人物的評論如果需要掌握所有證據才能發言,就等於不必發言了,媒體這個第四權的功用完全廢除了,這就不是言論自由的社會了,針對政治人物的評論只要不是完全子虛烏有的指控即使在美國也不會成罪。周玉蔻照事實披露已經經過好幾手的查證,即便我很討厭某些媒體人及當事人周小姐過去的可議紀錄,這件事她確實已經做到相當程度的查證義務,這也是為什麼一審法官判無罪的理由(釋字509號),可惜周玉蔻遇到陳筱珮,這位女法官是何許人大家麻煩google一下。
今天新聞學界會大動肝火就是「合理查證義務」這條線大法官解釋已經告知存在,實務界卻遲遲不敢定個準則,保留讓每個法官操作空間無限大,同樣一件事地院法官和高院法官可以見解完全不同,這個案子一審同意釋字509號的標準,即類似美國「真實惡意原則(Actual malice)」的原則判周玉蔻無罪,今天二審可以操作成有罪,就別怪大家拿著言行紀錄在評論這些法官所作所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