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ompt2016
我覺得你完全弄錯了
支付命令該做的是實質審查
而非浮濫放行
這案例以及我說的事情也跟你說的狀況完全不同
真正的問題是
之前法院因為認為詐騙是微罪
所以就給予嫌犯保釋
讓人有充足脫產時間
等到要發間也不是即刻執行
此外打贏官司也不能直接申請強制執行
還要另外花錢
所以沒時效 也不能保護被害人
另外假扣押更好笑
沒想過手續與費用嗎
這個更高要一成
也就是要430萬台幣
而目前一般都以假扣押保全債權的金額三分之一作為標準
也就是要一千多萬新台幣
然後還要申請與程序
另外詐欺是刑事
假扣押是民事
所以等於還要另外再去申請處分
非常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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