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WEOOT104
所以這些恐龍法官或收賄法官甚至政黨法官的問題
說穿了還是立法問題
只不過不是刑法或民法而已
而是更為基本的"法官法"與"訴訟法"的問題
拿司法比較先進的國外來說
有民選法官、有法庭直播、有陪審制、有法官的退場機制、任期制、有起訴狀一本主義
通常要有律師實務經驗才能當選法官或者考
這些東西,台灣有嗎?
既然國外有確認較為先進且可行的制度,台灣都沒有
那怎麼可能期待台灣的司法會進步?
至於"法官法"與"訴訟法"為什麼不修法?
大家可以拿起電話,打給你的選區的立委,問他/她為什麼不提出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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