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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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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nopass
明明法律規定可以勒令停業 結果法官重罰5萬
明明法律規定可以撤職嚴辦 結果法官判停職 然後再復職
明明法律規定可以羈押 結果法官裁定積壓太久 無逃亡可能
明明法律規定可以死刑 結果法官裁定可教化

不要全都歸罪於立法 不要什麼都好像事不關己
法律規定都在那裡 覺得不好就要求你的立法委員去改
不要只會一天到晚鬼島鬼島的叫 只會叫鬼島台灣是不會好的
法官亂判 政府亂搞 公民社會 人人有責

所以這些恐龍法官或收賄法官甚至政黨法官的問題

說穿了還是立法問題

只不過不是刑法或民法而已

而是更為基本的"法官法"與"訴訟法"的問題

拿司法比較先進的國外來說

有民選法官、有法庭直播、有陪審制、有法官的退場機制、任期制、有起訴狀一本主義

通常要有律師實務經驗才能當選法官或者考

這些東西,台灣有嗎?

既然國外有確認較為先進且可行的制度,台灣都沒有

那怎麼可能期待台灣的司法會進步?

至於"法官法"與"訴訟法"為什麼不修法?

大家可以拿起電話,打給你的選區的立委,問他/她為什麼不提出修法?
舊 2017-04-11, 12:48 AM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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