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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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calor
如果這次盤查剛好捉到一個通緝犯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上述三點沒成立嗎?
今天若你不配合,警察就把你阿魯巴到死
那即便是你是個殺人魔,警察的作法都是錯的
但這個事件,警察也只是要求查核證件而已
相對於可能阻止犯罪而言,檢查證件應該算一件很小的權益損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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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一定沒從頭到尾看我所表達的論點,也搞不懂比例原則的真意。
說真的,台灣法盲太多了,太多人只會單純靠直覺或風向,站甲方或站乙方,而不會去思考真正的問題是什麼。
如果上面那長串看不懂的話,我白話點就是這邊沒人反對盤查,而是反對非法盤查,這樣看得懂嗎?
警職法6-1有明確要求「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單論條文,這是非常符合535號解釋文以及行政程序法第七條的要求,也是為什麼法務部長和法律專業者說法律沒問題的主因。
但此次事件會起爭議的原因在於,「穿拖鞋看警察」就被查盤,這是非常不合理的。
影片裡當事人有要求警察說出合理的理由,警察嘴不出來,因為他們沒依照警職法6-1的要求。
這也是為什麼警察最後摸摸鼻子掉頭就走的原因,這也是法務部長和其它律師說法律條文沒問題之後還補酸一句,警察要做更好的原因。
「穿拖鞋和看警察」這理由太浮濫了,摸摸你自己的●●,你有沒有穿拖鞋時看過警察?
在台灣大概除了盲人之外,其它人應該都會做過的事。若「穿拖鞋和看警察」可以成為合理盤查事由,警察會先因盤查不完而累死。
且若真的因為「穿拖鞋和看警察」而捉到通緝犯,那叫瞎貓捉到死耗子。
這種警專學長教學弟的土法煉鋼蠢方法該淘汰掉,而是改成更明確更有效率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