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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aker2013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809
引用:
作者沙發椅
少在那邊嘴不配合查就是權貴,都幾歲的人了
警職法第四條,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另「行跡鬼祟」真的超好用的
與其說任何嫌疑人都適用,不如說任何人都適用
但這反過來說,也任何人都不適用了


不配合的人不一定是權貴,而這例子當事人是權貴。

警察臨檢SOP我覺得可以檢討,出示證件表明身份這些我覺得很好,也可以消除假警察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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揮別2002年,2013年嶄新開始............
舊 2017-03-23, 10:36 AM #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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