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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15
文章: 454
引用:
作者zbhMbKvbKNXm
應該規定人死後債權人一段時間內沒去向法院聲請就作廢才對

人都死好幾年了才去向他的子孫討債,怎麼看都不合理


現代社會不就是這樣嗎?有時候沒有往來就是好幾年,跟以往不同了....

我還有個朋友也是這樣,媽媽在台中開美髮廳,掛了以後才知道在作會頭,事隔一兩年才有人上門要債,也有那種轉標又轉標得,事後光是還債就賣了好幾棟透天

老一輩做事有時候就是認人,如果要點面子的,或許口頭就借貸,事後要債老人也認,這才是讓子女慘的地方
舊 2017-03-22, 09:58 AM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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