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ef costello
他當時沒在三個月內向法院提報限定繼承開遺產清冊的話,就我有我和樓上網兄講的民法1162的問題。
例:
我爸掛了留有一百萬
我天真的相信新聞報導沒向法院申請限定繼承
債主A上門,要我還80萬。 OK 沒問題
債主B上門,要我還80萬。 問題來了,我違反1162-1的比例問題,債主AB應各得50萬,所以我得自掏腰包30萬+(遺產20萬) 給債主B
1162-2最後一項規定,我沒辦法跟債主A討回那30萬,1162-2第四項規定要債主B才能找債主A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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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2-1 繼承人未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之一開具遺產清冊
陳報法院者,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
,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
第 1162-2 條
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者,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得就應受
清償而未受償之部分,對該繼承人行使權利。
繼承人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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