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60歲
好像沒甚麼困難吧
把全部交法院去搞就好了
請債權人向法院提告求償
法院會要求繼承人開具財產清單
繼承人找國稅局開財產清單
如果債權大於財產清單,賠償上限就依財產清單所列
當然繼承人可以搞小動作
先要求法院確認本票真假
人死了以後要找筆跡還有些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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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也是一招啦,不過有印章有指紋的,很難閃
好像是互助會的,天知道要一年後人家才冒出來是啥意思,我在聽她說的時候都很訝異
一年後好像沒辦法列清單?還是就當時繼承內容列?現在是他母親的部分該賣的都賣得差不多了,畢竟兩人同名很難處哩,他們選賣掉分現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