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henrylin
修法前的假日加班是兩倍,勞動的解釋兩倍是含本薪,所以實領只有一倍
為了推動一例一休勞動部又發明了一個休息日出來,算法就是你講的那樣
其實以前沒有休息日又哪來的休息日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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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因為沒有法定休息日,所以在例假日.休假日(國定假日).特休和超出法定工時以外的加班是用1.33/1.67去計算
原39法條如下: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第36條-七休一的例假日
第37條-國定假日
第38條-特休
所以休法前的星期六,並不在39條的規範內,所以前8小時用0.33/0.67的確是可以的
但,這樣會造成星期六的加班費太低,而且計算複雜
再加上,在雙週工時84小時的時候,那4小時的加班費又會增加複雜度
所以大部份公司都全採用一套標準去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