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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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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9
文章: 63
引用:
作者twu2
網路看來的? 還是問錯人了? 上面這個說法是錯的.

非上班日加班的計算方式是:
國定假日 => 前 8 小時 * 1 (少於 8 小時的都用 8 小時算), 超過 8 小時的, 8-10小時是 *1.34, 超過10的是 * 1.67
特休 => 同國定假日, 但加多少算多少, 沒有少於 8 都算 8 這條件.
休息日 => 前兩個小時 * 1.34, 2-8 小時 * 1.67, 超過 8 的部份 * 2.67 (計算以 4 小時為單位, 小於4就算4, 大於4小於8就算8,大於8小於12就算12... 大於12.... 違法)
例假日, 同休息日, 除了加班費外, 另外還要補休一天. 不過... 非天災等特殊情況, 不允許加班 (什麼叫特殊情況沒說..)



他說的修法前,您這部份是修法後
舊 2017-03-15, 12:53 PM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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