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蝶戀花事件延燒,士林地檢署今日開記者會說明調查結果,律師周武榮分析,蝶戀花旅行社創辦人周比蒼若要因業務過死罪起訴,那必須查明周與車禍的「因果關係」,共有兩方向,分別是周以老闆職權,強迫司機連續上班,導致過勞,或是周沒有定時維修遊覽車,導致車體出問題發生車禍,那才有可能有所謂的「過失責任」。
雖然業務過失致死罪為公訴罪,但檢方目前還在「相」字案,也就是檢方「相驗」的案件,並未轉為「偵」字案,但家屬已遞狀向周比蒼等人提出業務過失致死罪告訴,周比蒼轉為被告。
周武榮指出,若周比蒼以「不開車就開除」等理由脅迫司機開車,造成司機在沒有休息下,過勞開車,導致車禍發生,那周就有過失問題,但若是司機自願上班,希望能多賺點錢,那周的責任可能就不大。
另一種情況是,周是遊覽車的負責人,卻沒有定時維修,或換上有問題的零件,車體機械因年久失修故障,致車禍發生,反之車體都正常,純為司機開車的過失責任,那周也較難涉及業務過失致死罪。
周武榮認為,檢方應及早轉為偵字案,因為犯罪事實明確,周又是車行負責人,是疑似有過失責任的對象,又是公訴罪,其實能儘早轉為偵字案,如果犯罪事實不明確,又沒明確對象,才會是他字案,若維持他字案,那最後結果會是簽結,維持在「相」字案會是比較奇怪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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