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暴君T-103
事實上
魏應充除了補稅跟罰錢,有坐牢嗎?
《刑法》第41條第1項但書:
「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白話文:不准易科罰金)
身價百億的富商違法,處罰只罰幾百萬,可以收到矯正之效嗎?
完全不合乎常理,這種自由心證會不會給他證的太大了?
這跟贖罪券有什麼兩樣?
如果你認同這位檢察官讓魏應充罰錢了事的話
我到是會很好奇你的理由跟心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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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法官指出,被告魏應充漏稅金額甚鉅,但頂新公司已補繳稅捐及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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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漏稅罰款不低,通常不太會再有另外刑事上的處罰,所以三百萬不算是所有的罰款
挑個案來看沒有意義,要所有案例一併考量
像台灣違建處處,有錢的沒錢的都一堆,就比較不好挑哪個大官有錢人說他們的違建特別惡質,是共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