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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Crazynut
我很討厭廢死,但接下來我要舉廢死為例。廢死為了達成他們的理念,想盡一切體制內體制外的方法,讓高院不斷駁回更審,令法官煩不勝煩;已判死無法翻盤的,就不斷阻撓執行。當然這是很惡劣的示範,但有他們創例在前,法律偶而給人通融一下又有何不可呢?
該通的不通,不該通的卻大通特通,法律常令小民失望,不是沒有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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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討厭這種不斷駁回更審
上訴到高院法官又不敢裁定
找個理由
丟回地院法官再重審
一個案子常常是更審 再更審 一再重審
上下法院互相踢皮球
然後就這樣過了十幾年
高院法官跟最高院法官就該有擔當
就證據明確該判有罪無罪一翻兩瞪眼.
不該老是發回下院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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