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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君T-103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15
文章: 8
引用:
作者ademon
與其說法官問題
倒不如看兩造律師、檢調引用律法案例水準才比較重要

那我個人會比較傾向改用陪審制了

法官就負責處理法條適用的問題就好

至於事實認定,誰說謊誰沒說謊

有時候需要的不是六法全書,而是生活經驗
舊 2017-02-25, 09:31 AM #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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