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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君T-103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15
文章: 8
引用:
作者ademon
這種講法太偏頗,非法律人也會有很大的問題
不瞭解法律設計的原意片面曲解濫釋是非常容易發生的

搞到醫頭換腳痛,醫腳換頭痛
看到黑影亂開槍

我是覺的同樣的問題,法官上也常見就是了

例如以前在這78區上,也有人提到過

台灣法官只要經過司法特考就可以當法官,這是不合理的

然後舉了一些國外的例子

法官是要經過律師或檢察官經歷,有一定年數的歷練後才能考法官
     
      
舊 2017-02-25, 08:58 AM #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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